天桥税务所转发关于我市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4.08.2015  11:20
        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号文件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的要求,我市正在开展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作,现将此项工作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市按照人力社保部对全国的统一要求发放的“临时性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
        二、此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补发的工资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可以回摊到所属月份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考虑到近期我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暂时采取预扣方式,各机关事业单位可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正式启动之后,一次性就补发工资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四、对于补发工资小于预扣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而产生的退税问题,可在正常按月发放工资并计算应纳税额时做抵减处理。
        责任编辑:天桥税务所 来源: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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