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实为过户 母女之间合同被判不成立
26.05.2015 18:4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薛某与乔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均系再婚。薛某某系乔某与其前夫之女。2003年,薛某、乔某购买了密云的楼房一套。2004年,乔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4月,乔某与其亲生女儿薛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乔某将位于密云的房屋一套出售给薛某某。2006年5月,薛某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
2014年1月,薛某因与他人存在债务纠纷,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时,薛某才发现上述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到薛某某名下。薛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将乔某、薛某某告上了密云法院。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查明的事实,乔某与薛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但乔某不具有出卖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薛某某亦不具有购买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薛某某未支付协议书约定的价款。因此,即使乔某与薛某某以书面形式订立了合同,但双方不具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不成立。
密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乔某与薛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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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5.2015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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