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器过安检致损坏 物主诉地铁公司索赔

15.12.2014  20:18
  因随身携带的乐器在地铁安全检查的过程中被安检设备的入口卡住致严重损毁,物主高先生以北京地铁十号线投资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地铁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8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高先生诉称,2014年6月25日他在牡丹园地铁站乘坐地铁十号线。在安检进站的过程中,其将随身携带的小号放到安全检查设备传送带上,由于小号号身高度超过了安检设备入口高度,导致小号被卡在安检设备入口处,遭到严重损毁。

  高先生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站的管理者,应当负有以积极的方式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然而,地铁公司的安检人员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告知、指导和安全提示,导致其遭受财产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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