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死者父母起诉引水渠被驳回
20.11.2014 15:0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2年12月24日下午,小李在参加补习班后失踪。2013年1月12日下午于北京市海淀区安河桥南侧京密引水渠河道中发现小李因溺水死亡。小李父母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告上法庭。
小李父母认为,小李进入河道,并溺水死亡,说明京密管理处作为水库管理部门,没能尽到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其在完善安保措施以防止外人进入河道上存在过错,应当对小李的死亡承担责任。2013年12月26日,小李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京密管理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死亡赔偿金729 380元,共计829 380元。
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辩称,其不应对小李的死亡承担责任。第一,京密引水渠是明令禁止进入的,小李作为初中学生,应当对此了解;第二,管理处在引水渠侧建设了防护网,防护网单侧总长11公里,高达1.8米到2.3米左右;第三,管理处在水渠两侧每隔50米都有红色警示标语,同时立有警示牌。因此,管理处已经尽到了安保责任。而且小李是如何进入防护网里,尚不清楚,其违法进入防护网导致的后果不应由管理处承担,但出于对小李父母的安慰,可以给予一万元的人道帮助。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父母要求京密管理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证明京密管理处对小李的死亡存在过错。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京密管理处对小李进入河道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小李父母的诉讼请求。京密引水渠出于对小李父母的安慰同意给付一万元,法院不持异议。2014年5月4日,一审法院判决北京京密饮水管理处给付小李父母一万元,驳回了小李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李父母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京密引水渠并非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不属于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故京密引水渠的管理者不应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且京密管理处作为京密引水渠的管理者,在事发地河道两旁均设置了高达1.8米的防护网,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其已经尽到相应的警示、防范义务。小李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作为一名初三学生,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应当能够意识到河道内危险的存在。现小李进入河道的原因尚不明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京密管理处对于小李进入河道存在过错,故小李父母要求京密管理处对于小李的四方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小李父母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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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4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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