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男方举债 离婚后被判连带偿还前夫债务

25.02.2016  10:18

  京报网讯(记者 刘可 通讯员 兰雅丽)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离婚后另一方是否应连带偿还?这一问题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案件事实千头万绪,绝不能简单套用法条。近日,通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典型案件。

  陈女士与赵先生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2011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就在离婚前的一个多月时间里,赵先生分三次向胡先生借款50万元,但只还了33000元。2013年,胡先生将赵先生告上法院讨要欠款及利息,法院判决胡先生胜诉。

  但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赵先生几乎没有财产。原来,赵先生与陈女士离婚时,已协议将几乎所有的婚内财产都划归给陈女士。胡先生只好于2014年再次起诉,这次的被告换成了陈女士,他要求陈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女士认为债务发生于夫妻二人分居、感情不和期间,并且赵先生并未将这些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同时,两人签有分居协议书,明确约定分居期间的债务各自独立承担。

  胡先生则表示,首先,陈女士和赵先生在2012至2013年间还通过微博上传了多张一家三口在一起的照片,足以证明双方感情融洽。其次,分居协议书约定女儿由陈女士抚养,但在其后的离婚调解书中却约定女儿由赵先生抚养。第三,分居协议书的落款日期为2011年3月10日,此时两人的女儿尚未出生。另外,两人离婚后,赵先生曾向朋友借了70万元,是陈女士为该笔借款作的房产抵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应为赵先生所借款项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通过分析可知,陈女士未能证明本案具有《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其提交的分居协议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之间存在多处相互矛盾及不合逻辑之处,且陈女士在双方离婚后还为赵先生作抵押贷款。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陈女士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标题:离婚后被判连带偿还前夫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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