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依法为祖孙三人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25.03.2021  17:54

3月22日,密云法院依法为祖孙三人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该院首次向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被保护的是88岁的婆婆、30岁的儿媳和3岁的孙女。

(女,60岁)与马某系再婚夫妻。田某(88岁)、孙某(30岁)、马小某(3岁)分别系马某之母、儿媳、孙女。申请人田某、孙某、马小某称,滕某多次威胁、辱骂、殴打自己,2020年10月9日无故使用铁棍打人,造成田某、孙某、马小某受伤。庭审中,滕某对自己打人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表示自己是因为家庭矛盾才动手打孙某,打马小某是为了让大人心疼,过程中误伤了田某。

密云法院调取公安机关卷宗显示:2020年10月9日,滕某到派出所投案,自述因家庭纠纷,自己当天早上手持长约30厘米的铁管回到家中,看到只有孙某及其孩子在正房,便拽孙某的头发、用铁管打孙某,殴打过程中俩人倒在床上。这时看到孙某的孩子在床上,就打了孩子,为的是让孙某他们心疼。接着自己与孙某撕扯着出屋,从正房台阶处滚到院子里,婆婆田某走过来,在抢铁管过程中,自己用铁管打了田某。经鉴定,孙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田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不构成轻微伤,马小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体表未见明显损伤。后公安机关给予滕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密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双方陈述、现有证据及本院调查情况,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过家庭暴力,进行过辱骂、威胁、骚扰等行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滕某对申请人田某、孙某、马小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滕某威胁、辱骂、殴打、骚扰、接触申请人田某、孙某、马小某。

法官提示:

父子笃,兄弟睦,夫妻和,家之肥也”,家庭和谐不仅有利于家人的身心健康,更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反之,家庭暴力的行为将严重危害婚姻家庭关系,甚至扰乱社会秩序。

密云法院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处置。2021年,该院适用《民法典》和《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已先后向三起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妻子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值得指出的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并不限于夫妻之间,还包括父母子女、婆媳、祖孙等其他家庭成员。甚至,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如同居恋人、继续共同居住的离婚夫妻)之间实施家庭暴力的,身体、精神遭受侵害一方都可以依照现实情况,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密云法院将继续贯彻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着力织密家庭成员保护网。一是在受理相关案件时,做到快速反应、雷霆处置、一步到位,以减少施暴者对受害人的再次伤害。二是不断加强与妇联、司法局、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筑牢反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机制。三是进一步加大司法宣传工作力度。借助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以及巡回审判、送达下乡等,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友善互助的家庭氛围。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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