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友圆谎签欠条 岂料官司惹上身

29.10.2015  16:49
  “为朋友两肋插刀”自古以来好像就是大家心目中衡量一个朋友是否可靠的重要标准,本案中的小侯也不例外,为了替朋友圆谎,为其签下欠条,却遭到朋友母亲的起诉,那么,事情的真面目到底是什么呢?

  去年年底,一位龚女士来到通州法院,称一名90后小伙小侯在一年前向她借了3万块钱,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4年7月底偿还。时间已经过去近半年,对方却迟迟不还钱,龚女士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小侯立即偿还欠款3万元。

  在随后法院的审理中,令法官想不到的是,被告小侯的陈述彻底颠覆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小侯称,事情真相绝非龚女士所述,事实是,小侯和龚女士的儿子小胡是好朋友,2013年龚女士花费3.4万元给自己的儿子小胡买了一辆车,岂料小胡与别人打架将人打伤,没钱赔偿,就把车卖了3万元赔给对方。小胡害怕此事被其母亲知道,就和小侯商量,让小侯当着龚女士的面出具欠条一张,用以证明小胡是将卖车的钱借给小侯用于承揽工程,欠条内容为:“我于2014年7月底把3万元整还给龚某某。”欠条下方有小侯签字。事后,小胡又为小侯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我欠侯某某3万元于7月15日还清。”小侯称,之所以出具这张欠条,是为了证明双方是互不相欠的,小侯纯粹是为了朋友帮忙。法庭审理中,法官要求龚女士和小侯联系小胡到庭核实情况,双方都说联系不上,龚女士自认和小胡住在同一地方,但称回家见不到小胡,电话也联系不上。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本案原告龚女士提供了欠条,被告小侯也对欠条上其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龚女士事实上并未实际经手借钱一事,小侯也对欠款事实不予认可。而且庭审中,小侯也提交了小胡为其出具的欠条,从欠条形式看,双方互欠钱款,且数额相同。从常理来推断,如果小侯欠龚女士或小胡三万元,事后偿还的话,对方出具的应该是收条或直接把欠条消灭,而不可能出具一张欠条。小侯向龚女士借了钱,事后小胡又向小侯借了数额相同的钱,还款期又十分相近,这种做法显然与常理不符。同时,本案在审理中,法官要求龚女士联系小胡到庭,龚女士明明和小胡同住一处,却说见不到小胡,显然亦有悖常理。综上,法院认为龚女士的陈述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欠款事实不存在,判决驳回了龚女士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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