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本市临时接电费和相关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通知 京发改[2017]2220号

03.01.2018  01:57
  

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要求,助推企业减负工作开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市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中关于临时接电费的规定停止执行。2017年12月1日后北京市电力公司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应做好清退工作。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北京市电力公司停止征收本市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符合条件的自备电厂需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关于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项目的资质材料。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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