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通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08.05.2017  13:01
  2017年5月3日上午,三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了该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总体情况、成因及涉诉案件的典型法律样态,并通报了4件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升,家庭观念和婚姻观念也更加多元化,由此引发与婚姻有关的纠纷日益增多,这类纠纷中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多数能在离婚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中同时得到妥善处理。但实践中,还存在着婚姻关系得到处理,共同财产未分割、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这就引发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此类纠纷分为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和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两大类。

  据统计资料显示,该院自建院以后受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共计321件,从数据上看该类案件的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16年审结121件,较2015年的103件增长17.5%。 据该院法官介绍,此类案件的形成原因主要有4点:1.离婚时因当事人疏忽,遗漏部分财产未予分割。2.离婚时财产不具备分割条件。3.因一方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导致部分财产未分割。4.协议离婚后,对离婚协议反悔或履行中存在争议。

  通报会上,该院对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四个典型法律样态做了归纳总结并提出了裁判观点:1.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时应当予以分割。2.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在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有权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3. 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4. 因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方的过错在分割时应作为考量的因素,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随后,该院针对离婚时处理财产问题向当事人提出了建议:1.当事人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离婚带来的法律后果,避免因仓促离婚或疏忽而漏分财产。2.离婚时,双方应当共同协商财产清单,将需要分割的财产一一列明并签字确认。3.受侵害一方应加强举证意识,必要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4.双方均应当坦诚相待,如实陈述夫妻共同财产,以便一次性解决问题。

  最后,法官就媒体提问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财产”范围、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时间要求等问题作出了回答。

  该院通过北京法院网和官方微博@北京三中院进行了现场同步直播。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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