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敲响第一槌 建院1月受案182件

10.02.2015  15:44
  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击声,2月10日上午,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北京市首批整建制改革试点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第一案”。该院院长吴在存亲自担任审判长,对一起诉密云县政府安监行政批准案进行审理,密云县副县长郭鹏出庭应诉。

  今天审理的这起案件是四中院成立后受理的首批案件。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因不服密云县人民政府(简称密云县政府)所作《关于北京王某运输户“7.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的批复》(简称《批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7月15日,一工人在进行硫酸铵装车作业过程中,被传送带电缆电击身亡。事故发生后,被告密云县政府授权县安监局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定: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材料厂(简称材料厂)是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的下属公司。2013年6月1日,材料厂(甲方)与北京大化肥业有限公司(乙方,简称大化公司)签订库房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厂区东面8间库房出租给乙方存放化肥。租赁到期后,甲方要求乙方尽快将存储货物清走。北京王某运输户与大化公司系长期业务合作关系,负责大化公司货物装卸工作。王某通过姜某找装卸工人进行货物装卸作业。2014年7月15日,姜某等5人到达材料厂化肥库房(露天货场存放处),准备进行40吨硫酸铵装车作业。姜某安排装卸工将传送带的电缆线接好。15时50分许,工人在挪动传送带过程中,马某被电击,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调查报告》分别认定了包括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在内的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提出了处理建议。其中指出,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将本单位库房出租给大化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给予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4年8月26日,密云县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北京王某运输户“7.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原告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密云县政府所作《批复》中有关其公司的部分。

  作为全市整建制改革试点法院,四中院在今天的庭审中同样设置了法官助理席位,并负责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诉讼权利义务等工作,除此之外,大部分庭前准备工作,如举证指导、证据交换、归纳争议焦点等,均由法官助理完成。 密云县政府部分委办局相关负责人及一线行政执法人员旁听了庭审。

  在各方当事人陈述诉辩主张的基础上,审判长根据整理的四个争议焦点组织各方当事人陈述事实观点和法律意见。针对安监行政批准案件的特殊性,法庭要求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逐一结合证据发表意见。整个庭审节奏紧凑、条理清晰。约一个半小时后,审判长吴在存再度敲响法槌,宣布休庭。 

  据了解,北京四中院成立当天就开始受理案件。截至1月30日,履职首月共受理各类案件182件,其中,行政案件98件,占53.8%;民事案件60件,33.0%;执行案件14件,占7.7%;刑事案件10件,占5.5%。

  北京四中院院长吴在存介绍,该院一个月来案件受理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行政案件成为受案的主体,占到了全部案件的一半以上,凸显出四中院“以行政案件为主”的收案特征;二是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增幅明显。2014年,全市法院共审理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一审案件216件,四中院成立后,该类型案件由四中院集中管辖,一个月时间内立案近百件,是2014年全年受理此类案件数的45.4%;三是重大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受案量均超过预期,涉外案件等一些特殊案件也已进入审判程序,案件重大、复杂的特点比较明显。

  作为全市整建制改革试点法院,吴在存表示,该院将通过组建“3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即“332”的审判团队,突显法官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对法官实行责权利一体化管理。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从制度机制层面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同时,改变院庭长行权方式,将院庭长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通过法官会议等组织化模式行使,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的优势,将院庭长编入合议庭审理案件,直接行使审判权。

  “从今天由我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开始,四中院各位院庭长将作为资深法官直接参与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并将案件办理作为院庭长的主要工作,落实院庭长办案的常态化。”吴在存说。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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