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开庭 证人签署首份“证人保证书”

11.03.2015  14:04
  根据日前公布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3月6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垂范,责令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证人当庭签署首份“证人保证书”。

  证人证言是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是应用广泛的证据形式之一,也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证人作虚假证言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妨碍案件公正审理。

  此次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为此,三中院及时起草制定了“证人保证书”,内容涵盖了证人信息、保证内容、作伪证的法律后果释明,并在司法实践中迅速投入使用。

  3月6日下午,在三中院民四庭审理的赵某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被上诉人一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审判长详细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在认真阅读保证书后,郑重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证人保证书的签署,既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又树立司法程序中的法庭威严,有利于证人如实作证、法官查明事实,案件公正审理。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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