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特别关注2015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两个要求

02.12.2015  14:27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于2015年9月1日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依据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原材料、强度、凝结时间、稠度等应满足设计配合比要求。对标准实施后新开工的工程,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量为2000m3以上的,混凝土浇筑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稠度、凝结时间、塌落度经时损失、泌水、表观密度等性能试验报告,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提供其他性能试验报告。相关性能试验报告可由混凝生产单位试验室或第三方提供。

  市监督总站将在预拌混凝土专项执法工作中,重点对新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