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安全督查中心针对轨道条例实施开展专项督查

21.05.2015  17:24

  今年5月1日起,《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为进一步了解“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市交通委安全督查事务中心(督查中心)于5月4日至15日,利用十天的时间,安排2个督查组采取分组划片的工作方式,深入地铁1、2、4、5、6、7共六条运营线路,地铁运一分公司四惠车辆段、台湖车辆段和地铁运二分公司五里桥车辆段、土桥车辆段共四个车辆段开展督查,主要对《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的宣传贯彻、人员培训和行业监管履职情况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检查。

  轨道运营企业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广泛开展学习贯彻,通过抽查市地铁运营公司1号线复兴门站区、5号线东单站区、6号线常营站区、7号线广渠门外站区以及京港地铁4号线4、5站区各值班站长会议记录及四个车辆段工作人员的培训笔记,两家轨道运营企业重视对“条例”的学习贯彻,较好的落实了教育培训制度;轨道运营线路各站区每天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做好考勤登记,力争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条例”相关内容。二是大力营造宣传氛围,从对轨道站内实地检查的情况看,市地铁运营公司和京港地铁两家企业为了使“条例”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所了解,大力营造对“条例”的宣传氛围,分别采取在进站口树立宣传板、在换乘通道张贴标语、挂横幅、在售票口设咨询台和站内广播反复播放“条例”相关内容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条例”相关内容,努力扩大“条例”的宣传覆盖面。

  行业监管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一是注重开展实地调研,为加强“条例”在执法过程中的实际运用,轨道交通执法大队在“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安排人员深入轨道交通一线进行实地考察调研,使执法人员能够尽快掌握自身监管职责和相应的执法流程,重点关注“条例”在执法过程中的实际应用,努力做到依法文明开展执法工作。二是加大行政监管力度,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轨道交通执法大队扩大对轨道交通执法的覆盖面,按照每个中队对应一个分公司的职责分工,做到全员出动,分组开展流动巡查,依据“条例”相关工作职责要求,重点打击站内、车厢内乞讨卖艺、派发小广告等违法行为,努力为市民出行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营环境。

  存在问题:市轨道办、轨道交通执法大队等行业监管部门和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在“条例”颁布实施后,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企业部分人员对“条例”理解还不够透彻,当前,轨道站内有公安和轨道交通执法队两部门共同执法,按照“条例”规定,站内乞讨卖艺行为应由轨道交通执法队进行处置,但在督查6号线常营站区、5号线东单站区时,询问各站点值班站长如发现站内有乞讨卖艺行为时应如何处置,多数值班站长第一时间还是向公安部门进行联系,反映出人员对“条例”的理解还不够透彻;二是部门之间联系沟通还不够顺畅,目前,轨道线路运营由运营单位、公安、轨道交通执法三家单位联合进行安全管理。当前,轨道交通执法刚成立,与运营单位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处置问题的手段还不完善,如:目前轨道交通各站区安全管理人员在发现站内有乞讨卖艺及派发小广告等违法行为时,不知轨道交通执法巡查人员的联系方式,不能及时与轨道交通巡查人员取得联系,对乞讨卖艺、派发小广告人员进行劝解疏离。

  上述存在问题,督查人员现场已向相关单位进行了反馈,要求企业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学习,提升人员对“条例”的实际运用能力;同时,建议运营单位加强与轨道交通执法队的沟通联系,使发现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置,不断增强企业与行业监管单位的“一岗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