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受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提起的首起维权诉讼
01.08.2017 15:4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诉称,汪曾祺先生是中国当代著名作家,系涉案作品《受戒》的作者,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权。汪曾祺先生于1997年5月16日去世后,其著作权利由三名子女汪明、汪朗、汪朝共同继承。经汪明、汪朗授权,汪朝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授权原告对涉案作品集体管理。原告作为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经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可以对涉案作品法定许可获酬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等相关事宜,进行维权诉讼。原告于2017年6月发现,两被告未经授权,通过电子化复制,将《北京文学》、《文学界》、《芳草》、《朔方》、《雪莲》、《阅读》、《天涯》、《可乐》、《名作欣赏》九种期刊、杂志上刊载的涉案作品在被告一经营的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及被告二经营的“全球学术快报安卓手机客户端”、“全球学术快报苹果手机客户端(IOS)”平台上向公众提供。两被告在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过程中,通过单次付费、包月、包年服务等方式,获取非法收益。其中PC端网页(http://www.cnki.net)通过付费下载800余次;安卓客户端通过付费下载近400次;IOS客户端通过付费下载近400次。根据期刊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国知网”(包括PC端网页、IOS客户端、安卓客户端),并非期刊,不享有法定许可权。因此,《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知网”的运营者,将相关刊物登载的作品复制后,集中上传至其服务器,并通过PC端网页、IOS客户端、安卓客户端供用户付费下载的行为,已经构成网络内容提供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
原告认为,涉案作品及作者汪曾祺,在中国乃至全世界华人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两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已经侵权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侵权行为时间跨度大,主观意图恶劣,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此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因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支出。综上,原告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暂定)1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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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2017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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