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三助津贴管理规定

19.09.2014  19:23

  研生〔2014〕20号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津贴的管理,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按照《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中农大校字〔2012〕1号)、《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办法》(中农大研生字[2014]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助研津贴

   (一)享受助研津贴的范围和基本条件

  除各类在职研究生(包括委托和定向培养)和部分专业学位研究生(目前包括兽医博士、MBA、MPA、金融硕士、国际商务硕士、保险硕士、项目管理硕士等)以外,我校其他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可以享受助研津贴,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刻苦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工作,认真接受导师的指导。

   (二)助研津贴的标准

  自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研究生助研津贴的最低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300元。研究生的助研津贴一般由导师承担,少数基础学科或专业,导师(不包括外聘导师)全部免除提供助研津贴的责任,由学校给予全额补贴。

  学校提供全额助研津贴的专业包括: 0305马克思主义理论、0502外国语语言文学、0701数学、0703化学、0801力学、1205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在以上所列学科专业范围之内的导师,每年可申请招收1名享受学校全额助研津贴补贴的硕士研究生,从当年招收的第二名硕士研究生起,由导师全额负担助研津贴。

   (三)助研津贴的发放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研究生助研津贴每年发放12个月,毕业年级发放10个月,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一年级按硕士生资助标准执行,二年级及以后年级、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后按照博士生资助标准执行。导师视学生的研究工作业绩及经费情况,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向上浮动。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硕士研究生,学校不再提供助研津贴;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博士研究生,由导师承担助研津贴。

  享受助研津贴的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暂停或终止其助研津贴的发放。

  1. 未能按照导师要求参与科研工作者,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后,可暂停发放助研津贴;每次暂停发放的时间最长为二个月,在学期间暂停发放助研津贴的累计时间硕士生不能超过二个月,博士生不能超过四个月,直博生/硕博连读生不能超过五个月;

  2. 导师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与学业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研究生具体培养进展情况,如导师提出终止研究生培养计划,经所在学院和学校批准后,终止相关研究生的助研津贴发放;

  3. 在学期间出国(出境)超过90天者,此期间暂停发放助研津贴,不予补发;

  4. 研究生休学期间暂停助研津贴的发放;

  5. 直博生、硕博连读生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发放助研津贴;

  6. 违反《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者,学校可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其助研津贴的发放;

  7. 发生其他不宜继续享受助研津贴的行为或情况者,学校可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其助研津贴的发放。

   (四)其他规定

  1. 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录取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由学校提供;各类支边、支教和校内辅导员等免试录取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及特殊贡献免试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由学校提供。

  2. 国家公派出国进行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助研津贴在出国期间停发,回国后继续发放至毕业,但总计发放助研津贴时间为:专业学位硕士生不超过22个月、四年制博士生不超过46个月、直博生和硕

博连读生不超过58个月。目前在校的三年制博士生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3. 休学研究生复学后,继续发放助研津贴至毕业,但总计发放助研津贴时间为:二年制硕士生不超过22个月、四年制博士生不超过46个月、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不超过58个月。目前在校的三年制硕士生、博士生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4. 项目资助研究生是导师的岗位职责之一,学校将定期统计研究生助研津贴的支付情况,对于未支付助研津贴的导师,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招生导师资格。

  5. 新入学研究生入学三个月内未通过资格审核不能取得学籍者,应将已发放的助研津贴返还学校;研究生本人自愿中途退学者,导师和研究生院可要求将已发放的助研津贴返还学校。返还经费中由导师提供的部分,可用于冲抵该导师其他研究生或下一年度应提供的助研津贴。

   二、助教与助管津贴

  学校根据各学院及相关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用人需求,设立一定数量的助教与助管岗位,并提供相应的岗位津贴。助教与助管岗位只面向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具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研究生可根据设岗方案,经导师同意后提出申请,竞聘助教或助管岗位。

   (一)研究生助管聘任条件及津贴标准

  1.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学习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可以申请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助管岗位。

  2.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3. 申报研究生德育助管、党务助管的研究生须为中共党员。

  4.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助管岗位的聘任:a. 在受到各类处分后一年时间内的研究生;b. 存在诚信危机者,包括不能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研究生;c. 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的研究生;d. 本学年有课程考试不及格的研究生。

  研究生助管的聘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任期内每周工作量为三个半天,每月津贴一般为300元,一年工作不超过十个月。

   (二)研究生助教聘任条件及津贴标准

  1.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学习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2. 学业情况良好,学位论文工作进展顺利。

  3. 具有聘任助教岗位的相关学习经历或工作经历,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4. 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能够承担好育人任务。

  5.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6. 未聘任研究生助管岗位。

  研究生助教每周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每月津贴一般为300元,每学期发放5个月,每月定时发放。

   三、附则

  1.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陈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