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院:以中医诊疗为名实施犯罪的案件呈现五大特点

21.12.2015  12:02

      2012年至今,朝阳院共依法审查逮捕借“中医诊疗”为名实施团伙犯罪的案件11件63人,其中诈骗罪10件55人,销售假药罪1件8人。此类犯罪行为已形成违法产业链条,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扰乱医疗药品管理秩序,应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一、案件特点

    (一)专业化的人员团伙,部门完整的犯罪链条。此类犯罪团伙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主要有两种组成形式。其一,医托型犯罪中,嫌疑人承包正规医院或门诊,由多名无行医资质的“专家”开展诊疗行为,实施医托型诈骗犯罪。此类中医科室设有广告部、挂号登记处、中医科室、药房、收费处、邮递部等部门,具有稳定性强、配合度高的特点。其二,假药型犯罪中,嫌疑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主动设立公司开展假药型犯罪行为。此类公司设有销售部、培训部、微信部、企划部等多个部门,实则是以医学研究(不含诊疗活动)、销售医疗器械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流水化的诊疗步骤,组织有序的犯罪过程。办理的此类案件中有五起均有规范化的话术和流程,犯罪行为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医托型犯罪中,先由医托搭讪患者诱使其前往涉案地点就诊,随后“病友”引路至涉案诊所并套取患者信息告知诊所工作人员,“名医”看病开药后,另有医托继续跟随直至离开。假药型犯罪中,公司讲师向员工统一教授话术,后由微信部通过微信平台或者销售部拨打电话联系中老年人推荐产品,一旦消费者有购买意愿,工作人员会向其邮寄宣传材料,同时引导其通过邮购转账或者到中医门诊部就医的方式购买产品。

      (三)单一化的宣传名义,形式多样的营销途径。涉案团伙均打着“中医”的名义,除了传统的口口相传,嫌疑人运用媒体多管齐下进行宣传和营销。医托型犯罪中,涉案人员多互为亲朋老乡,以熟人推荐、病友搭讪为主要宣传方式。假药型犯罪中,嫌疑人不仅运用电视、报纸、热线电话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媒体形式进行推销,同时印制《疑难杂症麻文强治疗验案汇编》、《治病就靠一点真阳》、《红酒泡洋葱酿制手册》等赠书,诱使被害人产生购买产品或到店咨询的消费欲望。

      (四)暴利化的作案目的,迷惑性强的犯罪手段。涉案团伙由“坐堂大夫”进行“望闻问切”,给消费者制造专业假象。医托型犯罪的嫌疑人在采取“把脉”等中医诊疗方式后,貌似专业地开出“处方”欺骗消费者,将成本低廉的草药或中成药以远远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同时诊所收取高额挂号费、医药费,再将获利与医托进行分成。假药型犯罪的嫌疑人以麻家老药铺为对外的经营品牌,通过电话推销专门针对不同病症研发的中药颗粒和红酒泡洋葱产品,将“枸杞、芡实”等中药名称外加“疏肝理气”等疗效写于外包装上,以高于成本几十倍的销售价格攫取巨额利润。

      (五)明确化的人群定位,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嫌疑人深谙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将目标人群定位于急于就医的患者以及追求长寿的中老年人。该人群多怀有焦急、困惑、冲动的情绪,极易上当受骗,经嫌疑人一番忽悠和宣传,难免心动从而进入“中医诊疗”和“中医养生”的圈套。此类犯罪行为一方面可能给被害人造成身体损害和巨大的经济损失,耽误患者的最佳就医时间,另一方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就医秩序,损害了中医诊疗和中医养生的社会名誉。

      二、对策建议

      (一)重视涉医类的公众普法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微信、微博等多重渠道,在医院、社区活动中心等重点地点,加大对涉医类案件的法制宣传,树立患者和中老年人对中医的正确认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二)规范中医型的媒体广告宣传。加强媒体行业的规范自律,依照我国《广告法》的规定严格审查中医类广告及软文的真实性,及时停止发布涉案的广告信息并刊登提示,配合警方查找证人及调查情况。

      (三)形成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针对涉案公司及诊所产、供、宣、销的产业链条,联合工商、药监、卫生、交通、新闻等重点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合力打击中医类的犯罪案件。

      (四)统一公检法的执法办案标准。立足司法改革契机,督促各个机关积极履职,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及时探讨中医类犯罪案件在行为定性、情节认定、取证标准等方面的重点问题,切实做到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两手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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