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正:全国235个城市有望获立法权

09.03.2015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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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特稿(记者曹晓波 王佳勇)  佛山11年,株洲19年,泉州19年,温州27年……还有很多坚持的城市,他们为了成为“较大的市”。

  2015年3月9日,正在审议中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几乎可以让这些城市的追梦者为之欢呼雀跃。

  草案明确赋予全国设区的284市地方立法权,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城市圆梦只待6天后的草案表决。

  地方立法权,意味着可以自主创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使得自己的“文件”可以上升为“法”,尤其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有更大自主权。

  在接受央视网记者采访时,曾参与立法法起草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给予地方立法权肯定的态度,认为这是充分发挥地方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

  但也有专家建议需警惕地方立法权的滥用,沦为土政策。

  温州等了27年

  在北京参加两会的陈笑华知道,千里之外的温州,一批人马已到南京、宁波等地学习立法经验了。

  草案摆在了他的面前,这位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清楚,27年的梦想已经触手可及。

  草案显示,在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陈笑华说,温州是改革开放的发祥地,曾经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温州模式”,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呈现,温州有很多问题较其他地区早发先发,亟需法律法规来规范、引领。

  比如说,2011年温州就发生了民间金融风波,温州人大就积极借助浙江省立法平台,出台我国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通过法规,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和规范化。

  “温州立法只能通过省人大的平台立法,但省人大立法任务很重,提供给温州的立法资源毕竟有限,我们这几年,也就立了三部地方法规”。 陈笑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虽然草案对地方立法范围有明确限制,但陈笑华觉得这终究将告别温州没有立法权的历史,对温州的发展起很大的推动作用,确保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发展中有法可依。

  不少地市已经开始盘算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第一步棋”。在河南省,除济源外,其他省辖市都属“设区的市”,这意味着安阳、南阳、商丘等15个省辖市将有望获得地方立法权。

  此前,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傅莹表示,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权,主要是为了适应我们城镇化建设和改革的需要,更好地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城建或因矛盾尖锐不给立法权

  就有关地方立法权的问题,2014年12月4日,全国人大邀请李步云参与的草案座谈会,后者予以重点提及。

  李步云认为,关键是“地方可以有什么权力,立什么法。”

  他主张,可以给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立法权,但是城市建设、征地、搬迁等社会矛盾太尖锐的不要给,“权力太大容易出问题,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而且每个省立法的水平质量也不一样。”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认为,草案划定的权限都是现代城市管理中最突出和普遍的公共问题,实际上因其内涵的丰富,已经涉及到了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

  此前,许多城市在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等方面进展迅速,但各种问题和矛盾也成倍增加。由于缺乏立法权,它们往往只能以“红头文件”替代。

  如何审查法规条款与上位法相抵触?

  姜明安认为,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应建立专门的法规、规章监督审查机构,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配合其监督审查。

  “立法审查应如同法院诉讼一样,有人起诉,就应在规定时间内立案,在规定时间内审理,在规定时间内给当事人一个审判结果。”

  专家:不担心权力被地方滥用

  姜明安表示,扩大地方立法权,“完全没有必要担心会导致立法乱、立法滥,损害国家法制统一。”

  他的理由基于三点,首先,草案将重要立法事项都保留给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划入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范围,地方无权染指;

  其次,草案确立了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原则,凡是中央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立法的事项,市级人大不能制定与之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再就是,草案建立了对法规的违宪、违法监督审查制度,监督审查机关既可以通过接受备案主动审,又可以接受机关、团体、组织和公民申请被动审。地方立法机关如果乱立法、滥立法,不仅相应立法会被撤销或宣布无效,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相反,姜明安倒是担心地方人大不敢积极行使立法权。

  他以湖南岳阳市举例,洞庭湖、君山、汨罗江的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不会为之专门立法,湖南省也难于为之专门立法,岳阳如果有了立法权,它就应该搞个立法。

  姜明安在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上就提过这个意见,“但是属于少数人的意见,未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