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实施严格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考核办法

18.12.2014  14:20

  为积极推动《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顺利实施,加快首都空气质量改善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4〕6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严格落实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了对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等的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开展空气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两方面考核。 考核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十条》、《行动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其中,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大气十条》、《行动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压减燃煤、控车减油、治污减排、清洁降尘等领域相关任务指标。

   2.将考核结果纳入部门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经市政府审定后,适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同时,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对有关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3.  关于国家对本市落实《大气十条》的考核实行部门和区县负责制。 将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等重点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区县,一是对因任务未完成或措施落实不力,造成考核扣分的给予通报,并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二是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约谈有关负责人,督促整改,并视情实施环保区域限批、取消授予的环境荣誉称号和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措施。三是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加大问责力度,问题严重的由组织部门按程序进行负责人岗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