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检查 严格执法 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29.12.2015  10:01

  随着我市轨道交通建设飞速发展,轨道交通线路已通达四面八方,成为广大市民的出行首选。同时,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也关系到千千万万乘客的出行安全。近年来,一些企业或个人破坏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在轨道交通保护区违法施工、占用轨道交通保护区或桥下空间搭建住房、经营餐馆、乱停车辆的行为,极大地威胁到了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今年5月1日,《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颁布实施,本市成立了专门从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执法工作的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轨道交通执法大队,加大了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以及高架桥下空间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擅自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施工、占用轨道安全保护区及桥下空间,造成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截至11月底,轨道交通执法大队已对4家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擅自施工,破坏安全保护区设备设施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了处罚。四起行政处罚分别为:

  1.对某某公司损坏地铁亦庄线高架桥下护栏护网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1万元整。

  2.对某某公司损坏地铁八通线高架桥下护栏护网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2万元整。

  3.对当事人单某某在地铁13号线高架桥下私自搭建违章建筑,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500元整。

  4.对某某公司未制定内部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未经运营单位同意擅自施工作业,造成地铁2号线阜成门站顶棚燃烧,危害了轨道运营安全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6万元整。

  据介绍,《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站和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轨道交通过湖、过河隧道和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属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第十九条规定: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或者打井;挖沙、疏浚河道;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才可以作业。在此,轨道交通执法大队提醒广大施工企业和市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施工,不得私自占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搭建住房、经营餐馆、乱停车辆。

  下一步,市交通执法总队轨道执法大队将继续做好全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及桥下空间的巡视检查工作,会同地铁相关部门共同维护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及桥下空间的环境秩序,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驾护航。广大市民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轨道交通保护区及高架桥下空间隐患,都可以拨打市交通服务热线:12328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