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院通报涉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随着元旦、春节的日渐临近,很多人可能计划外出旅行,为给市民出行游玩提供有益帮助,12月11日,东城法院召开涉旅游合同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对生活中易出现的旅游合同纠纷问题进行分析并作出提示。
境外游诉讼占比较大 合同双方皆存在“举证难”
通报会上,据东城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徐静介绍,该院审理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境外旅游案件占比较大。据统计,东城法院2019年1-11月共受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71件,其中涉及境外旅游的56件,占78.87%;2018年该院共受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113件,其中涉及境外旅游的64件,占56.64%。
“境外旅游因路途遥远、时间跨度长、文化地域差异、安全风险相对更高、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质量参差不齐等因素,易出现旅游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进而产生诉讼。”徐静介绍说。
调研发现,旅游者证据意识淡薄,造成维权诉讼举证困难。由于旅游服务产品具备无形性特点,且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可以直接通过网络、APP预定旅游产品,旅游者在体验快捷、便利服务的同时却更容易忽视对旅游合同具体约定的审查,直到发生纠纷进行维权时才发现举证困难。
对于旅行社来说,也同样面临举证难问题,特别是在出境游服务中,旅行社为降低成本会提前先行垫付机票、住宿、地接等相关费用,而实践中,一部分境外发生的费用很难举证,如果旅游者在出行前提出退团,旅行社对于已经发生的费用,往往会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旅游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不良旅行机构瞄上中老年“有钱有闲”
调研发现,一些旅游者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贪图便宜,难抵“低价团”诱惑。有的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并通过收取保证金、会费等形式使旅游者成为会员,承诺实际旅游线路不收费或收取极低的服务费,待旅游结束后退还保证金。有的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将款项直接转账给法定代表人或业务员个人账户。
“旅游者贪图低价而签订旅游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才发现消费体验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或根本不能成行,造成财产损失。”东城法院民一庭法官龙琨介绍说。
实践中,个别旅行社利用预付旅游款、保证金等方式骗取钱款,甚至涉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东城法院曾受理多起旅游者起诉同一家旅行社退还预交旅游费的案件。该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套餐计划书》,承诺在某段时间内提供若干条境外旅游线路供旅游者选择,并提前收取每人数万元的旅游费用,但旅游者交款后该旅行社以种种理由不安排出游,后经旅游者举报,公安机关以该旅行社涉嫌合同诈骗予以立案侦查。该类案件的受害者以中老年为主,旅游社利用中老年群体有钱有闲、易被低价吸引的特点,诱使他们签订合同。
此外,还有的个别旅行社收取旅游者大额出国保证金,但到期后迟迟不予归还,长期占用,甚至有的“人去楼空”。
法官提示:不轻信“低价团”宣传 提高证据留存意识
针对旅游合同纠纷案件的上述特点及问题,法官提示:
首先,旅游者应理性消费,提高警惕意识。不轻信旅游经营者“低价团”的宣传,慎重选择正规旅游机构及平台。针对旅游线路不盲从,选择适合自己身体状况、兴趣爱好、经济条件的旅游线路及项目。出行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提高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其次,增强法律知识,提高证据留存意识。旅游者应认真审核合同条款,对于易发生争议的内容要作出具体、详细的约定,特别是旅游费用包含的具体项目、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对于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要通过补充条款予以明确。妥善保存合同、票据、以及通过网络或APP签订旅游合同时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信息。
同时,旅游者如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选择侵权之诉。旅游途中如发生意外,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特别是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情况,存在旅游合同和人身侵权两个法律关系的竞合,但现有法律规定合同纠纷中不涉及精神损失费问题,而侵权赔偿可以处理精神损失费,故旅游者若选择侵权之诉更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建议旅游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并适当提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数额,从而更大力度的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针对旅行社以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将保证金挪作他用等行为也应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