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院通报“帮信罪”案件特点并作出提示
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就能轻松赚钱?近年来,部分人受利益蛊惑,将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户等出售给他人获利,但该行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5月26日,东城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案件特点并向社会公众作出提示。
“帮信罪”呈现四方面特征 无业人员易被利益诱惑而犯罪
据东城法院副院长爱新觉罗·启骋介绍,“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帮信罪”被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当中,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体现了刑事立法领域通过惩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来加大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调研发现,“帮信罪”案件呈现出行为类型以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为主、上游犯罪主要集中于网络电信诈骗犯罪、辐射面广、无业人员为主要犯罪群体等四个特征。以贩卖个人银行卡为例,行为人贩卖的银行卡往往被用于向全国各地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串并案件数量较多,涉案地区广、涉案人数多,为案件侦破及被害人经济损失挽回带来较大困难。无业人员由于缺乏稳定的生活来源,较易被利益诱惑,成为“帮信罪”的犯罪主体。
审判实践中发现,“帮信罪”通常表现为为网络电信诈骗等犯罪提供银行账户及手机号码,用以接收并转移诈骗所得。一些被告人在收到QQ群、微信群、微信朋友圈或微信好友发布的“收卡”广告后,用个人信息办理银行卡,并以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售予他人,被他人用于网络电信诈骗。
法官提示:买卖、租借“卡证”将面临四大惩戒
“在此,我们提醒大家,自身‘卡证’不出售,他人‘卡证’不购买!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试法!”东城法院副院长爱新觉罗·启骋提示,日常生活中,不贪图小利,切勿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同时,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
爱新觉罗·启骋指出,一旦出现上述行为,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其中,信用惩戒,即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限制业务,指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严管账户,即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法律处分,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在对个人作出提示的同时,法官也提醒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对信息网络犯罪背后的“黑灰”产业链条,需要加强业务管理,避免触及“帮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