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法院通报业主委员会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30.09.2018  20:59
  9月26日上午,石景山法院召开关于业主委员会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通报会。

  北京市石景山法院2013年至2017年审理的业主委员会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是,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快,收案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是,案件类型和案由高度集中,诉讼参与主体范围广。三是,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化解难度大,呈“两低两高”趋势,即案件整体呈调解率、服判息诉率低,上诉率、申请再审率高即“两低两高”趋势。四是,纠纷具有群体性,社会关注程度和潜在影响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难点:一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不明晰,权利行使不规范问题突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认识分歧,给司法裁判造成很大不便。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能够当然参加民事诉讼,业主委员会能够起诉和应诉范围以及是否需要业主大会授权问题,有待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二是,业主个人利益与共有权益的矛盾冲突与协调问题。由于法律对业主共同管理、决定事项范围规定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实践中对如何合理划定业主共同管理、决定事项范围存较大争议。三是,业主撤销权权利行使不规范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业主撤销权行使主体问题、业主撤销权对象内涵外延不明确、业主撤销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四是,业主知情权权利行使边界不清,权利滥用需规范。主要涉及业主知情权的范围问题、权利义务主体问题、业主知情权行使方式及限制问题。

  针对上述难点,石景山法院建议从明确业主委员会法律主体的性质定位为非法人组织民事活动主体资格,赋予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诉讼当事人资格,强化社区党组织建设,提高业委会组织结构和组织能力建设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健全业委会的履职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司法建议。

  通报会还通报五起涉及业主委员会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案例分别涉及业主委员会发布公告、业委会主任辞职后归还公章、小区公共区域广告收益、确认小区停车位权属以及与物业订立合同等几个方面的相关案件,并通过介绍案情、释明裁判依据,从法律适用角度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提示广大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应当规范行使自身权利,避免因权利滥用所导致的诉讼成本增加、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发生。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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