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柜试衣服丢包 商家是否应该赔偿

24.08.2015  16:01
  2015年1月22日中午,张女士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7号的新光天地商场购物。据张女士称,她于13时许在三层D区某品牌专柜试衣,出来后发现放在专柜内柜子上的价值2000多元的手提包不见了,其中有价值6000元的钱包一个,钱包内有3000多元的人民币现金、韩币约10万多元、银行卡若干张,价值约3000元的车钥匙一把、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社保卡等若干证件,U盘2个。上述物品直接价值约1.5万元。

  张女士立即询问专柜销售人员并报警,因该楼层专柜及主通道上均没有摄像设备,不能调取监控录像,没有找到直接责任人。张女士因此花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约5000元。张女士认为新光百货作为知名商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保障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在整个事件发生及处理过程中,未提供有效信息,亦未对此事件给予积极、主动地回应,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新光百货判决赔偿损失2万元。

  新光百货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认为张女士是否丢包、丢的什么包、包内什么物品都应经公案机关确认之后再进行认定,在此之前让公司赔偿尚早。公司作为经营方,配置了保安,也做了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即使张女士真的丢包,主要责任也在张女士,丢包与否非公司所能控制,因此公司没有义务因原告丢包承担赔偿责任。张女士报警后,警方到场后公司积极予以配合,没有任何过错,如果张女士确实丢包,公司在民事部分也没有任何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以新光百货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丢失物品的具体情况,进而无法认定被告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故张女士迳行提起本次诉讼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定于2015年8月25日下午14时在三中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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