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刑事检察工作模式有待转型
原标题:专家:刑事检察工作模式有待转型
6月26日,由北京市检察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的“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审前关系和刑事检察工作模式转型”研讨会暨第六期京华法治论坛在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举行。来自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共10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及其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如何理解“以审判为中心”,其对刑事司法将会产生何种影响,是本次会议核心议题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有三点:第一,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要围绕审判来展开(不仅包括一审,也包括二审),因为审判机关行使最终的定罪量刑权。第二,庭审是审判的关键和决定性环节,是审判中心之中心,必须要实质化,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内容。第三,侦查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起诉,要为审判服务,所有刑事诉讼程序阶段的标准都要向审判看齐,这是从前两点中派生出来的原则。陈光中认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视野下,证人出庭问题必须得到改善。目前,证人出庭情况欠佳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立法存在缺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证人出庭制度不完善,只有通过修改相应法律规定,让直接言词原则有据可依,才能真正得以贯彻。二是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人员没有正确对待证人出庭工作,应增强相应主体的担当意识,真正重视这一问题。为此,要保证关键证人出庭,这是庭审实质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符合司法权的运行规律和正当程序原则,具有深刻的制度意义和紧迫的现实需求。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在于“三个中心”和“四个基本点”。“三个中心”是指侦诉审阶段要以审判为中心,审判程序要以庭审为中心,一审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要以一审为中心。“四个基本点”包括:一是在司法实践中,要继续坚持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这是诉讼制度改革的基础。二是诉讼制度改革的主体是公检法司,要充分发挥四大主体的积极作用,四者不可偏废。三是庭审环节是本轮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关键。四是诉讼制度改革要以证据为核心,充分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庭审实质化,但是要确定范围,不能要求所有庭审都实质化。特别是在证人出庭问题上,没有必要彻底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所有证人都必须出庭,所以有必要对证人出庭的范围作些限制。
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认为,要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应明确几点认识:一是以审判为中心应该从确立审判作为一种职能的中心地位的角度来理解,以审判为中心不等于以法院为中心,更不等于以法官为中心,不意味着哪个机关权力更大,也不意味着要颠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二是要明确审判机关的依法独立审判与担当。三是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检察机关要在审查中注重核实,注重听取多方情况和意见,要真正履行和审查核实的责任,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不能仅凭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就作出批捕、起诉的决定。以审判为中心,对于法院而言至少可能产生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庭审实质化逐步加强,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增强庭审功能,从而逐步走向裁判由庭审起决定性作用。二是审判民主性增强,庭审对抗性增强,案件由指控到裁判的变数加大。三是定罪标准提高。协调协商判案将逐步成为历史,无罪判决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由此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难度也将进一步加大,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
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认为,理解以审判为中心这一概念的内涵,必须避免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认为“只有以审判为中心才能防止冤假错案”。实际上,诉讼阶段论出现的原因恰恰也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诉讼阶段论的目的是防止随便对一个人展开侦查、起诉、审判。诉讼阶段论中,由后一个阶段对前一个阶段的纠错,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第二个误区,认为以审判为中心与直接言词原则是单向一一对应的关系。其实,前苏联的刑事诉讼制度构造采取诉讼阶段论,但它也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为了强调提高侦查活动的质量和审查起诉的质量,检察官有百分百的把握才能向法院移送,以降低起诉错误,但这种做法可能会强化以侦查为中心,造成对案件的全面实质性调查必须通过侦查完成。张建伟认为,以庭审为中心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研究:是否切断侦查与审查的直接联系,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如何使证人出庭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如何磨炼出较好的交叉询问的技术等等。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认为,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一个新概念,而是关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这几种关系的诠释。以审判为中心就是正确处理好检警关系、检法关系、控辩关系、审辩关系。这四种关系,在不同的环节有不同的立场,都是关键。
诉讼制度改革视野下的审前关系
苗生明认为,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应构建以公诉为主导的刑事指控体系。为此,需要强化侦查的基础性作用,突出审查逮捕的关键性作用,确立公诉的主导性作用,发挥诉讼监督的保障性作用。以公诉为主导并不是以公诉部门为主导,而是在审前关系中以公诉的目标和标准为主导,形成大控方的指控合力。同时,要协调处理与刑事指控体系相适应的检警关系,依法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突出加强配合关系,检警双方更多的是要带着共同的责任与使命讲配合、讲合作,力求使制约侦查取证质量的问题在合作的框架与氛围下得以有效解决。二是要落实依法制约关系,检察机关要严把批捕关、起诉关,依法充分行使不批捕、不起诉权力,发挥好审前过滤和分流功能。公安机关则可以通过提请复议复核等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与主张。三是要回归监督属性、理顺监督关系,针对近年来监督范畴扩大化、影响监督效果与检警关系的问题,厘清监督权与诉权、监督与制约的界限,抓住侦查活动违法违规的关键问题施以有重点的监督。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一处处长庄伟介绍了该院公诉一处在协调检警关系方面所做的一些尝试,一是落实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制度,确定介入侦查的范围,对侦查人员提供案件的情况提出检察机关的意见。二是设立警察旁听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求侦查人员进行旁听。三是对不起诉的案件,召开不起诉理由说明会,提升侦查机关对证据的重视。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运恒提出,检察机关需转变工作思路,重视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没有必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更加温和的强制措施,有利于抵消犯罪嫌疑人的抵触心理,提升案件办理效果。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更加重视听取律师的意见并进行反馈,形成良性的控辩关系。
诉讼制度改革与检察工作模式转型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无疑会对检察机关固有的办案模式带来新的挑战,进而促使检察工作模式的转变,如何转换思路、从容应对?
樊崇义提出,检察机关所处的诉讼环节,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屏障和关口,应重点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在审前程序上进行创新,着力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把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侦查监督上,并注重将工作的行政属性向司法属性转化。二是积极应对庭审实质化,克服案卷依赖,尝试建立有效公诉制度,提高科学技术在审查起诉中的使用率。三是提升运用证据的能力,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四是科学合理地加强侦查监督,淡化审判监督,维护审判权威。五是处理好诉辩关系,摒弃对立情绪,将律师视为共同推进刑事司法进程的合作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提出,为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公诉部门一要强化指导。二要强化审前过滤。三要强化出庭公诉。四要注重保障人权,特别是要强调保障律师的权益,对于律师提出的意见,案件审查报告中都要予以回应。五是强化繁简分流。六是强化诉讼监督。
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检察长邹开红提出,在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刑事检察工作模式转型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第一,摒弃以侦查为中心的错误观念,加强对侦查取证工作的监督和引导。第二,克服以卷宗审查为中心的传统习惯,全面调查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第三,摆脱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审查运用模式,更加重视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认为,应该从指控、辩控、审判三个体系,检警、控辩、检法、审辩四个关系来认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工作的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构建中,应当分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两个阶段进行。而刑事检察工作模式转型,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思考是工作模式还是工作方式转型。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