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院与区司法局会签《刑事申诉法律援助工作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及市院黄宝跃副检察长“探索推进律师代理申诉工作”讲话精神,加强和规范平谷区刑事申诉法律援助工作,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平公正,近日,平谷院与区司法局会签《北京市平谷区刑事申诉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一是扩大刑事申诉法律援助适用范围。《制度》规定法律援助对象除经济困难、未成年、盲聋哑等群体还应包括农民工、老年人、妇女、智力残疾等弱势群体。平谷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以及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可能存在错误的刑事处理决定、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均可适用法律援助。
二是建立法律援助派驻值班律师制度。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平谷院建立驻检工作站并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负责接收、登记、初审申请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案件及时转送法援中心审批、办理。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依法做好解释工作。值班律师负责法律咨询、代理,协助做好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工作。
三是简化法律援助申请流程。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诉人可以直接向平谷区法律援助中心驻检察院工作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驻检工作站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及时转送平谷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办理,区法律援助中心应依照规定及时审查并作出法律援助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三日内函告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并确定承办律师。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于决定三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函告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四是明确双方工作职责义务。检察院在受理申诉人刑事申诉案件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即告知申诉人其本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律师行使职责,为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申请调查取证或自行收集证据等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提供保障,为其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值班律师应履行值班、接待、登记、保密、报告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