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网上“被代言” 高晓松告必要商城

28.09.2015  15:24

  京报网讯(记者林靖)因“被代言”必要商城,国内知名音乐人、导演高晓松以侵犯人格权为由,状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和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连带赔偿他经济损失20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等。今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高晓松称,9月14日互联网上出现有关“音乐人高晓松为必要商城代言”的大量图文信息,图片中某人物故意采用与他相同或实质近似的发型、眼镜、服饰、纸扇、坐姿和神态,文字故意采用公众熟知的“高晓松体”,内容故意影射高晓松。现有证据显示第一被告是最早刊发涉案图文信息的公众媒体机构。

  第二天,高晓松在新浪微博发帖谴责涉案图文信息,质疑“山寨代言”行为。9月17日,涉案图文信息涉及的必要商城的经营者在官方微博发布《必要商城关于“高晓松被代言事件”的声明》,称商城也已展开调查,目前能证明的是高晓松先生并未与必要商城签约,也尚未发现必要商城有相关的计划启动。但高晓松认为对方官方微博仍未回应其是否参与“山寨代言”。

  由此高晓松认为,第一被告未尽到认真审查和谨慎判断的义务,直接损害其人格权。而第二被告无疑是涉案图文信息的直接关联方和最大受益方,故意制造涉案图片,面对原告和网友的谴责和质疑,未做任何回应,相反展现出戏谑和调侃的不负责任态度,放纵涉案图文信息被公众继续关注和事件持续发酵,背离诚实信用原则。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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