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颁发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01.04.2016  10:41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标〔2015〕608号)要求,我市已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机构颁发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各类组织机构可直接到登记批准部门咨询、领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超出有效期的需到登记批准部门换领登记证书。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