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下放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开发单位、房产测绘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对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加强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衔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决定将部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事项下放至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部门)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由市住建委承担的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工作中,除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保密单位房屋及其他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发证的房屋(以下简称市属项目)仍由市住建委办理之外,其他房屋(以下简称区属项目)的实测绘成果审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房管部门承担。
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包括房产实测绘成果的首次审核、变更审核以及实预测数据对应审核工作(以下统称审核工作)。
二、审核工作下放后,市住建委主要开展调查研究,拟订房产测绘管理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关地方技术标准;加强对区县房产测绘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制定全市统一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程序和标准;建立、运行和维护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网络平台;承担房产预测绘和市属项目房产实测绘的成果审核工作。
区县房管部门主要发挥属地优势,做好区属项目的审核工作;加强对区属项目房产测绘工作的监管;处理好区属项目房产测绘的信访投诉、纠纷调处以及相关的行政诉讼、复议工作,与市住建委共同维护和促进我市房产测绘市场的良好运行和发展。
三、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新申请项目按照分工由市住建委和区县房管部门分别受理。
区属项目已由市住建委受理尚未办结的,由市住建委按照原有程序继续办理直至办结。
市住建委已办结实测绘成果审核的区属项目,后续的变更、实预测数据对应审核等工作由区县房管部门办理,所涉及的审核档案,由区县房管部门向市住建委提出移交申请,移交后的档案由区县房管部门保管。
四、区县房管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网络平台办理审核业务。在开展审核工作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具体规定另行发布)办理,不得在规定程序和要件之外擅自增加审核环节和内容,也不得指定特定的测绘单位进行房屋面积测绘。
区县房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审核行为,按照本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实现审批服务“一口受理”,公开申请条件、办理部门、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和审核标准等信息,加强对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审核行为公开、公正、廉洁。
五、区县房管部门应及时将审核工作形成的纸质材料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做好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移交等情况记录,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的查询、信息公开等工作。
六、区县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产测绘单位和测绘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管,发现测绘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实施测绘、面积测算失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区县房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产测绘管理工作,结合本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变动情况,以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登记体制机制的通知》(京编办发[2012]22号)中明确的原房屋登记管理行政机构职责,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调整、充实人员力量,加大资金投入,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具体要求见附件),充分保障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八、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