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中毒送医查出肺癌诉公司 法院判先赔万元

18.01.2016  12:02

 

  北京晨报讯(记者 黄晓宇)在一家汽车厂涂装部担任保洁员的女子张某,在夜班清理喷房废漆时突然昏迷,被医院确诊为急性吸入二甲苯气体中毒。而在医院治疗的同时,张某还被查出患上肺癌。为此,张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7万元。近日密云法院审结此案,因相关证据不足,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近1万元。

  据了解,2014年3月1日,张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公司将张某派到某汽车厂的涂装部担任保洁员。同年5月4日,张某在夜班清理喷房废漆时中毒昏迷,送医后张某被确诊为急性吸入二甲苯气体中毒、化学性肺炎、双侧胸腔积液、中毒性肝损伤,同时查出张某的右肺上叶尖端有结节。同年8月11日,张某的右肺上叶结节被初步诊断为肺恶性肿瘤。张某在结束职业病治疗后,就开始治疗肺癌,并做了右肺上叶切除手术,此后还进行多次化疗。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同时,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认定张某目前未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公司为张某支付了治疗工伤期间的所有医疗费及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但治疗肺癌期间的医疗费3万余元均是张某自付,张某认为自己的肺部结节转变为肺癌,是因工伤造成的,故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并要求公司为其再做一次伤残鉴定。

  因张某未能提供工伤与肺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且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因肺癌及化疗身体状况差,头发也全部掉光,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法院考虑张某的身体状况,为使其尽快获得赔偿,先行判决公司支付张某治疗工伤期间的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相关费用近1万元,并告知张某判决后如果有能证明其所受工伤与其患肺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以再起诉要求支付治疗肺癌期间的相关费用。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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