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宣传心理要不得
20.09.2014 22:0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更是赢得信任支持、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再次强调,“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角度,整合资源,建立大新闻宣传工作格局,全面加强和改进法院新闻宣传工作”。这对法院宣传工作大业来说,无疑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利好消息。抓好宣传工作的“顶层设计”,固然是件好事,笔者作为一名法院宣传干部,也深感欣慰。然而,回归现实,法院宣传工作之功效却打了折扣,有些同志对宣传工作仍存在抵触、畏惧和功利三种错误心理,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及时加以消除,方能将宣传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抵触心理要不得。法院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已得到越来越多的肯定和认同,但实践中出现的“不愿宣传、不敢宣传、不会宣传”的现实处境,却表明不论如何强调宣传工作的重要性仍不为过。当前,司法公信面临的严峻挑战,固然与极个别执法不公、权力腐败情形有关联,但更为重要的是因不了解而导致的不信任。了解理解,方能消除误解,赢得信任,宣传则是最好的公开。实践中,部分领导和审判人员对宣传工作存在的抵触心理亟须加以消除。有的同志对宣传工作的认识仍显不足,认为抓审判是主业,抓宣传是副业,认为宣传工作可有可无,甚至是不务正业,只会给本就十分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徒增任务,认为法官只要把案子审好就行了,对宣传工作表现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即使有的同志有些认识,但仍停留在应付任务的被动状态,尚没有将宣传工作上升到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的程度。故此,必须站在事关司法公信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尽快消除抵触心理,才能确保宣传工作真正得以加强和改进。
畏惧心理要不得。宣传工作要直面媒体与公众,常常要置于闪光灯和“显微镜”下,这多少让有些同志感到不自在,甚至心生畏惧,其背后反映出他们宣传能力有所欠缺,更重要的是折射出他们自信不够,担心自身行为不规范、有瑕疵,担心出失误、被“揭丑”。公信源于自信,自信源于规范。司法公信的养成依赖于每一名法官对自身司法行为的内心确信,而自信的前提应是行为本身的规范性和无可挑剔。试想,一份连法官自己都内心没底的裁判,公众的反应就可想而知了。因此,法官不仅应埋头办案、办好案、办铁案,更应抬头望天,消除胆怯畏惧心理,历练宣传沟通技巧,以自身过硬的司法行为,传播好司法声音、反映好公众呼声、展示好司法成效,最大限度地增加司法舆论“正能量”。
功利心理要不得。宣传工作实践中,与抵触畏惧心理相反的,则是还存在着急功近利的倾向。基于新形势下法院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各地法院一直在不断加强宣传工作考核监督,多数法院均提出诸如“全员搞宣传”的目标,目的在于将宣传工作打造成法院工作新的“得分点”。然而,盲目、单纯地为了所谓的“宣传分数”而抓宣传,势必落入急功近利的泥沼,导致宣传工作不持续、不均衡,甚至有可能出现“分数很高、信任很低”的极端情形。全国政法宣传工作会议提出要推进政法宣传工作常态化、同步化、全媒化,对于法院而言,就是要找准法院宣传工作的职能定位,统筹宣传和审判的关系,日月积累,点滴做起,持之以恒,真正将宣传工作转化成每一名法官的习惯做法和自觉行动,绝不能“为了宣传而宣传”。通过充分发挥各种媒介之作用,推动司法公开,传播司法最强音,进而赢得公众理解与信任。
消除上述三种心理,方能让宣传工作更加积极有为,才能实现让公众“看得见”、“感受到”的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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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4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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