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发布五类不诚信诉讼行为

02.11.2015  03:45

  本报讯(记者 汪丹)市三中院近日发布不实陈述、使用虚假身份手续、伪造及变造证据、隐瞒及编造对方当事人送达地址、隐瞒真实诉讼意图行为等五大类不诚信诉讼行为。

  最常见的是不实陈述。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甚至黑白颠倒、反复改变陈述;或者证人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捏造相关事实、回避关键问题。

  第二类是使用虚假身份手续行为。受限于庞大的案件数量及有限的司法资源,审查身份手续一直遵循形式审查方式。

  第三类是伪造、变造证据行为。为了胜诉,当事人私刻公章、伪造证据,或在原有证据上涂划、修改、增添内容,甚至篡改遗嘱、合同等关键证据;还有的当事人在证据交换环节,借机涂改、撕毁、污损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

  第四类是隐瞒、编造对方当事人送达地址行为。当事人在起诉时故意不如实向法院提供对方当事人的正确地址,阻碍对方接到开庭传票,变相剥夺其基本诉讼权利。

  第五类是隐瞒真实诉讼意图行为,即出于不法目的提起诉讼,意图利用诉讼程序。比如,为转移个人财产而伪造借款事实,起诉借款纠纷;假借合同纠纷,实现公司间拆借资金的违法目的;起诉主张以车抵债、以房抵债,来规避行政限购规定等。

  针对各类不诚信诉讼行为,市三中院建立了规范不诚信行为的三重责任体系,采取训诫警告、罚款、拘留、移送公安机关等处理方式,依照具体情形分别追究司法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责任既可独立追究,也可一并追究。


  郑重声明:凡注明来源为“京报网网:XXX(署名)”,除与京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5202099联系;本网刊登信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京民执罚〔2019〕16号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名称(姓民政局
2019年2月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情况
    截止2019年2月28日,我市城乡低保人员6.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