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创新执行保险机制 助力司法为民

30.08.2021  20:21

为进一步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有效转化,扎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北京分公司)举行《司法评估费用保险协作协议》签约仪式,率先在全国法院创新建立司法评估费用保险机制。

财产处置难尤其是评估难,一直困扰着法院执行工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33条及《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第31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应按照评估机构预估评估费用的50%先行承担垫付义务。若财产处置成交,则按照成交价与评估价低者为基准计算实际评估费用,并从处置款中扣除;若财产处置未成交,则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评估机构合理的实际支出费用。故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申请执行人因无力负担大额预估评估费用而使评估进程受阻、财产处置未成交但申请执行人仍需垫付评估费用等评估处置难题,既加重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成本及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处置进度,制约了执行质效。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北京三中院聚焦执行难题,深切回应群众需求,以评估处置工作为突破口,积极探索执行工作新模式、新举措。在司法评估环节引入保险机制,即申请执行人与保险机构签订司法评估费用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后,只需缴纳少量保费,无需再垫付评估费用。如财产处置成交,则评估费用从处置款中支付;如财产处置未成交,则由保险机构承担支付评估费用的保险责任。

机制建立后,法院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预估评估费交纳通知书》,可将该通知书送达申请执行人,由其自愿决定是否投保该保险。如签订保险合同,则保险机构向法院出具《司法评估费用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凭证》,法院将上述情况告知评估机构,即视为申请执行人已经垫付了评估费用,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期限出具评估报告,人民法院据此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只需缴纳少量保费,即可推动财产评估,相较其应预支的大额评估费,可以有效减少现金占用,减轻申请执行人的资金周转压力,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极大减轻其维权成本,使其更有信心推进财产处置;对被执行人而言,有利于财产变现实现其资产价值最大化;对法院而言,有利于推进评估处置进度,提升执行质效。

该机制将执行工作与保险机制创新结合,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切实解决评估处置难等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真正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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