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赌博养小三 妻子咋办?
本报记者 张蕾
还记得两口子到ATM机取钱的微信段子吗:妻子输前三位密码,丈夫输后三位密码——是的,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就这么任性!不过,是不是两个人只要结婚,你的我的就都是我们的了?所有的夫妻婚后收入都算共同财产吗?那所有债务也是共同承担吗?前两天,广衡律师事务所的赵三平律师接到一通咨询电话,一位妻子询问,丈夫瞒着自己在外赌博欠下很多外债,她该跟着一起负担吗?
问题1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例外?
■婚前财产
■一方医疗费
■只赠与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在上一期报道中我们介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情形,之后很多读者打来电话,询问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情形,当中涉及最多的就是房产。
对此,赵三平律师表示,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情形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如: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需作为夫妻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很多人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颇有微词,认为没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赵三平律师认为,如果仔细研究法条就会发现,夫妻是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是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还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且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果夫妻约定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就要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在这里,约定优于法定。
如果夫妻之间订立了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法律明确规定,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问题2
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
■为了共同生活
■为履行法定义务
赵三平律师说,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
主要包括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老人的义务所负的债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子女的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哪些情况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赵三平律师说,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都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需要债务人自己来负担。如果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可以视为夫妻的个人债务,但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结论
赌博的债务要自己承担
夫妻一方赌博欠的钱怎么算?赵三平律师说,这应该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或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此外,假如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的责任。
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也都属于个人债务。
赵三平说,离婚诉讼中,伪造债务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是会严格审查的,该债务必须是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否则,将会被认定成个人债务。如果一方有转移资产、隐匿财产的行为,查实后,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不当处分,会侵犯另一方的共有权,也会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一方背着另一方包养小三,为小三买房买车。离婚诉讼中,往往会被追回。一方面这种行为侵犯了配偶的共有权,另一方面,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实践中要求小三返还财产的判例很多。 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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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三平律师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之一。擅长各类经济、民事诉讼业务,承办过大量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代理案件范围涉及房地产、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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