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遇导致离婚 法院判赔五万精神损失费

31.03.2015  19:13
  张某不顾家人反对与丈夫王某结婚,但结婚不久发现丈夫有外遇,气愤之余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在开庭审理时丈夫王某认可自己与第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通州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丈夫王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5万元。

  原告张某诉称,张某与丈夫王某在家人强烈反对下结了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很好。尤其是丈夫王某因为单位体制改革,被迫下岗之后张某更是一人负担了家庭的所有开销,对王某不离不弃。后丈夫王某找到工作,张某发现王某和案外第三人关系暧昧,经常夜不归宿,最后甚至长期不回家。

  张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和王某离婚。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表示因为丈夫王某的手机卡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的,所以张某去电信部门调取的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发现王某与一手机号联系频繁,每天通话数次,甚至数十次,通话时间甚至有的长达一两小时。张某认为王某的种种表现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鉴于自己及自己的家人从恋爱结婚对王某的付出,要求王某支付自己2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王某当庭认可自己在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期间与第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认为2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过高,且自己现在失业没有经济来源,只同意支付张某1万元。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庭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忠实于对方,是维系夫妻感情、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王某在婚姻关系期间与其他异性在长时期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致最终离婚,因此,王某对于离婚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判决张某与王某离婚,王某支付张某精神损失费5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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