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今日将于正的500万赔偿款发放琼瑶

22.01.2016  23:10
  2016年1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向原告琼瑶发放于正的500万元赔偿金。三中院原知识产权庭庭长杜长辉、一审承办法官冯刚,琼瑶家人何某以及琼瑶代理律师参加了发还活动。

  一审承办法官冯刚代表法院将500万元赔偿金交付给琼瑶的代理人。

  琼瑶家人何某代表琼瑶表达了琼瑶对合议庭法官及三中院的感谢之情,并表示本案的判决结果彰显了中国内地司法打击抄袭、剽窃行为的坚定立场,为华语原创事业繁荣发展树立了坚强后盾,她相信中国内地对原创的保护会越来越好。

  杜长辉庭长表示,本案作为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代表性案件,在案件判决论述中解答了此类案件的一系列疑难及重点问题,为未来同类型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导性案例样本,具有标志性先例的示范作用。本案不仅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对原创精神的保护,法院将继续秉承法治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案件回顾:

  2014年5月27日,琼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于正及电视剧《宫锁连城》四家制作公司侵犯其著作权。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于正公开赔礼道歉,电视剧《宫锁连城》禁播,五被告连带赔偿琼瑶人民币500万元。此后,被告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审理过程共历时19个月,受到了海峡两岸社会各界及媒体的广泛关注,判决结果对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树立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成为海峡两岸文创领域知识产权维护的里程碑。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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