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14万社会救助对象将减免住院押金

09.10.2015  13:05

 

  北京市近14万社会救助对象从10月起将可减免住院押金,医保外的个人负担费用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社局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本市社会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待遇审批程序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符合条件社会救助对象住院将减收押金

  社会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以及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等。去年本市曾下发《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加大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门诊、住院救助比例升至70%。市民政局等部门日前下发《关于调整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新规,本市符合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均会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进行报送,并统一办理参保参合手续。这些社会救助对象因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由提供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减收住院押金并提供出院即时结算。

  具体办理流程上,社会救助对象办理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应当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社会救助对象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审查证明》的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查验和审核相关资料后,需指导申请人填写《承诺书》和《北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办理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登记表》。材料齐备的,为申请人出具审查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出证工作。

  个人负担费用医疗机构先垫付

  根据新规,提供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在确认社会救助对象身份且完成住院押金减免后,应及时将救助对象收治入院完成住院救治工作。医疗机构在完成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后,应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结清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支付的医疗费用。对于上述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先行垫付,社会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住院押金和先行垫付的个人负担费用,各区县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在医疗费用结算前,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向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社会救助对象看病就医,具体管理办法和预付资金额度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

  此外,民政部门要与提供这些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并会同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民政部门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将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事后医疗救助待遇可申请补领

  如果社会救助对象在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或自行选择事后医疗救助发生的住院费用,也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补领。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不予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救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民政或财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金融机构信息,通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于审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