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万元来了又走 客户诉银行

20.03.2015  09:50

  张某声称从对账单上发现其经营的商贸中心有3000万元进账,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该款又被转出,张某要求银行赔偿损失遭拒,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近日,通州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2010年4月该商贸中心在银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2012年3月15日,商贸中心将一张转账支票背书给银行,委托其收款,支票金额为3000万元,银行当场审查并受理了该支票。2012年3月19日,张某从银行打印的对账单显示3000万元已于2012年3月16日16时左右到账。后银行在未经商贸中心任何授权或指令的情形下,擅自将该笔资金转出,导致商贸中心至今无法追回该款项。张某作为商贸中心的经营者多次找银行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银行返还3000万元。

  银行辩称,银行的确在2012年3月15日收到商贸中心交来转账支票一张,金额3000万元。银行在收到该支票后,立即向支票的付款行申请付款,但付款行向银行出具了退票理由书,要求将该支票做退票处理,退票理由为“票据状态异常”,故该银行于2012年3月16日16时03分对该支票做了退票处理并通知商贸中心的工作人员,向其告知退票情况,同时退还商贸中心当时存入的支票原件及付款行出具的退票理由书。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前往支票付款行了解情况,发现出票人的交易明细中并没有3000万元的出账。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3000万元由于付款行做出退票处理,并未从出票人的账户转出,因而3000万元实际没有转入商贸中心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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