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拖俩车12万元 协商未果车主状告救援

02.02.2016  15:07

  京报网讯(记者林靖 通讯员刘欣)王先生驾驶公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但他没想到救援公司派车救援后开出了12.87万元的救援确认单。王先生所在公司近日起诉要求撤销其与救援公司的合同,并赔偿其车辆毁损损失13000元、停车费23700元、车辆停运损失3万元,共计66700元。海淀法院现已受理此案。

  2015年10月23日晚,王先生驾驶公司所有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行驶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杏石桥东路口自东向南左转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的河北货车相撞,两车受损,对方司机李先生受伤。交通队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责。事发后,交警通知救援公司到事故现场救援,王先生遂离开事故现场,陪受伤的李先生到医院救治。

  5天后,王先生所在公司到救援公司领取救援确认单,发现救援公司对两辆事故车辆救援费用共计达12.87万元。一张救援确认单显示:对两辆事故车的出车费1000元,拖车里程8公里;拖车费用400元;其他费用为夜车费100元,合计1500元。另一张救援确认单显示:对北京事故车辆的出车费5000元、拖车费800元、困境费2000元、吊车费12000元、钩机6000元、低板3000元、人工1800元、货车6000元,合计42100元。还有一张救援确认单显示:对河北事故车辆的出车费5000元、拖车费800元、困境费2000元、吊车费40000元、钩机6000元、低板3000元、人工1800元、货车24000元,合计85100元。

  “事后,交警队调取案发时的监控录像,显示救援公司并未派出200吨吊车,现场指挥救援人员仅一人,且对两辆事故车实施救援的实为同一批救援车。”该公司认为救援公司存在重复计费的问题,但经多次协商,救援公司仍坚持按原记载收费。“由于我们无力支付高额救援费用,导致两辆事故车辆至今停放在四季青乡一停车场里,无法维修并重新投入运营。”该公司还提到,经观察现场救援视频及查看事故车辆,发现救援公司现场救援时卸货存在处理不当的问题,将该公司车辆的盖板予以破坏性切割,给他们造成不低于13000元的损失。

  该公司认为,救援公司以欺诈手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其不在事故现场的事实、隐瞒了救援公司实际提供服务情况,严重损害了其利益。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J151

      (原标题:拖俩车12万元 车主告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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