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万元“不翼而飞” 客户诉银行要求赔偿
20.03.2015 11:4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张某系某一商贸中心的业务,2010年4月该商贸中心在某银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张某起诉称,2012年3月15日,其经营的商贸中心将一张转账支票背书给银行,委托其收款,支票金额为3000万元,银行当场审查并受理了该支票。2012年3月19日,张某从银行打印的对账单显示3000万元已于2012年3月16日16时左右到账。后银行在未经商贸中心任何授权或指令的情形下,擅自将该笔资金转出,导致商贸中心至今无法追回该款项。张某作为商贸中心的经营者多次找银行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银行返还3000万元。
某银行辩称,张某的陈述与事实不符。银行的确在2012年3月15日收到商贸中心交来转账支票一张,金额3000万元。银行在收到该支票后,立即向支票的付款行申请付款,但付款行向某银行出具了退票理由书,要求将该支票做退票处理,退票理由为“票据状态异常”,故某银行于2012年3月16日16时03分对该支票做了退票处理并通知商贸中心的工作人员,向其告知退票情况,同时退还商贸中心当时存入的支票原件及付款行出具的退票理由书。根据银行对退票处理的操作流程,退票处理在客户的对账单上显示为“一进一出”,但事实上该笔支票已经被付款行退回,该笔资金并未入商贸中心的账户,更不存在某银行擅自转出的情况。因此,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前往支票付款行了解情况,并打印了出票人的账户交易明细。出票人的交易明细中并没有3000万元的出账,且付款行表示由于该支票被做退票处理,3000万元并没有从出票人账户转出。
经审理,法院认为,商贸中心与某银行所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某银行对退票处理的操作流程导致客户对账单上出现3000万元已入账但随即被转出的记录,致使张某依据对账单相信3000万元已实际入账,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诉争的3000万元由于付款行做出退票处理,并未从出票人的账户转出,因而3000万元实际没有转入商贸中心在某银行开立的账户,因此,张某提出某银行擅自将3000万元转出造成其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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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15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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