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检察日报】检察机关去年以来受理1.3万余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10.12.2015  11:36

检察机关司法救助
实现常态化规范化
  去年以来受理1.3万余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发放救助金1.2亿元


  2015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精品案件”,河南省许昌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入选其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对此点评道,许昌市检察院确立了经济救助与心理救助相结合的新模式,探索出一条对“事实孤儿”提供司法救助的新路,具有制度创新价值和探索意义。
  陈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真实写照。记者采访了解到,2014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创新方式方法,司法救助主动性增强,救助范围扩大,资金保障得到强化,让一批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暖。据统计,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1.3万余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发放救助金1.2亿元。
  注重“主动救助”,实现工作常态化
  2014年年初,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颁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扩大了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完善了救助程序,强化了救助资金保障。
  在贯彻《意见》方面,检察机关行动迅速、主动作为。2014年3月,最高检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就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意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若干意见》特别指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主动救助理念,主动了解当事人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均应主动开展救助工作。
  根据《若干意见》,各省级检察机关立足检察工作实际,积极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细化救助程序。如对《意见》中“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吉林省检察机关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侦查机关立案5年以上仍无法侦破”为案件无法侦破。山西、山东、湖南等省检察机关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实际损害情况及后果的相关证明等。
  据了解,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已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纳入检察工作考评指标体系,实现了该项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
  规范资金管理,拓展救助资金来源
  国家司法救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的人文关怀,重在实效,贵在及时。
  记者采访了解到,为缩短救助资金拨付时间,四川省委政法委牵头出台的《四川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作出了重大突破,规定各政法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司法救助资金预拨至政法各单位账户,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四川省检察机关据此对救助资金预拨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据了解,四川省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泸州市检察院、南充市检察院积极与当地政法委及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由财政部门将救助资金预拨至检察院账户。截至2015年6月,该省5个市级院及45个基层院均实现了救助资金账户单列、提前预拨,既确保了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又强化了救助的及时性。
  《意见》提到,“积极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提倡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捐助、捐赠”,为扩充救助资金来源,四川省部分检察院通过社会募集、联合民政救助等方式,增加救助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被救助人的生活困难。2015年4月,仪陇县检察院举办“相信爱”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捐赠活动晚会,募集资金60余万元,设立了四川省首个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基金,并出台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规范资金管理,发挥司法救助效能。
  据统计,《意见》下发以来,四川省检察机关共实施国家司法救助1672人次,发放救助金1269万元,采取其他救助方式开展救助112人次,充分彰显检察机关司法为民本色。
  创新救助工作机制,实现救助模式多维化
  在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上,检察机关十分注重创新工作方法,努力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来自方方面面的温暖,体会到司法的公正。
  记者采访了解到,浙江省检察机关在落实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过程中,在全国率先实行了联动救助机制,规定司法救助以县级救助为主,案件影响重大且救助金额较大、县级救助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省、市联动救助。
  郑某就是联动救助机制的受益者之一。2014年7月20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务工的臧某将郑某的两个女儿杀害。余杭区检察院办案中发现郑某家庭十分困难,而犯罪嫌疑人臧某没有经济赔偿能力,遂将郑某列入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
  考虑到郑某的特殊情况,需要救助金额较大,但基层司法救助金额有限,余杭区检察院多次就案件情况向区委政法委反映。最终,在杭州市和余杭区两级政法机关的支持下,郑某拿到了10万元救助金。此案是浙江省检察机关首次市区司法联动救助,为刑事被害人争取到的最大一笔司法救助款。
  江苏省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起步较早,近年来形成一批有特色的救助工作方法。比如,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开创“双向救助”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在给予经济救助的同时,针对不法侵害给当事人带来和造成的心理打击,由取得国家心理咨询资质的控申人员面对面实施个性化心理辅导,帮助被害人尽快走出不法侵害造成的心理阴影。该院目前已有5位干警自学通过了全国心理咨询师资格考试。
  江苏省检察院控申检察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下一步江苏省检察机关将做好与公安、法院等单位的信息交流工作,加强对案件环节的掌控,既要建立有效衔接机制,将救助的材料随案移送,防止多头救助,也要全方位帮助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防止救助脱节。
  (正义网北京12月8日电/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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