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文件的通知

20.09.2014  11:32

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63分钱,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调整后,本市燃煤发电企业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为0.3924元/千瓦时(含税)。

  二、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本市燃煤发电企业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三、本市销售电价保持不变。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五、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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