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市环保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5号,以下简称“5号文”)要求,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梳理明确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项目各参建主体的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5号文的相关要求,履行以下建筑垃圾管理职责:
(一)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制度、具体负责人、检查具体实施人、检查登记方法、运输车辆允许进出施工现场判定标准、投诉举报途径、突发事件处理程序等。经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二)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逐一检查,做好登记。登记应实事求是,对登记内容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登记事项按照《进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检查登记表》(附件1)认真填写,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部印章或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或加盖手签章)。
(三)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应做到检查行为留痕,并保存证明运输车辆符合进出施工现场要求的相关证据。应充分利用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视频监控设施,保存检查全过程的影像资料。
二、工程项目各参建主体应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严防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
(一)对落实上述要求不到位且出现以下情况的,原则上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1.选择无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的;
2.追求工程进度,对使用的运输车辆未把关或把关不严的;
3.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时,未将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车辆准运证、工程项目消纳证信息和材料提供给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对的;
4.未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的;
5.明示或暗示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放纵违规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
6.对强行进出施工现场的违规运输车辆,接到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后,未采取制止措施或未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采取制止措施的;
7.对强行进出施工现场的违规运输车辆,接到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后采取制止措施或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采取制止措施失效,未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的。
(二)对落实上述要求不到位且出现以下情况的,原则上由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1.未设立检查点安排专人检查的;
2.未对运输车辆采取拦截措施的;
3.未对运输车辆进行逐一检查登记的;
4.对运输车辆检查不严格、不认真的;
5.故意放纵违规运输车辆进出的;
6.接受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配合不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放纵违规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
7.对强行进出施工现场的违规运输车辆,采取制止措施失效,未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的。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抽查,认真填写《施工总承包单位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情况抽查记录单》(附件2),经抽查发现问题的,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视情节轻重在可行使职权范围内按照5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职责第3条,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需要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应书面函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5号文的规定要求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行政执法部门书面提请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5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职责第3条,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核实具体情况,并在可行使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需要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应书面函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时,应核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车辆准运证、工程项目消纳证信息和材料,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提供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或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时能够确定的所有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等相关材料,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第一次核对后,施工过程中出现运输企业或运输车辆变化(增减、变更等)、准运证或消纳证延期等情况,建设单位不需要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材料。
(二)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垃圾管理职责落实情况承诺书》(附件3);
2.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车辆准运证、工程项目消纳证复印件;
3.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车辆准运证、工程项目消纳证在相关政府部门网站上的查询截图。
六、5号文和本通知中所指“房屋市政工程”,是指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9号),符合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条件,且应依法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号文和本通知中所指“建筑拆除工程”,是指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7〕9号),符合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条件,且应依法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建筑拆除工程。
七、本通知中所指“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经营许可”、“准运证”、“消纳证”等名词解释与5号文中的名词解释一致。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进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检查登记表
2.施工总承包单位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情况抽查记录单
3.建筑垃圾管理职责落实情况承诺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