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有房屋 抵押合同被判无效
07.07.2015 17:3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王先生诉称,某房屋系他与张女士婚后购买的共有房屋,房屋登记在张女士名下。2014年9月,张女士借他在外地出差之机,和李先生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从李先生处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他认为,某房屋是他和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张女士隐瞒房屋共有的事实与李先生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张女士与李先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故请求确认张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诉讼费由张女士与李先生负担。
被告张女士辩称,认可王先生陈述的事实,是瞒着王先生向李先生借了200万元,并将房屋抵押给李先生。就合同效力问题由法院进行判决。
被告李先生辩称,当时张女士向他借款200万元,要用房屋抵押,实际他给了张女士200万元借款,和张女士办理的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他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先生与张女士系夫妻,二人婚后购买了某房屋,房屋登记在张女士名下。2014年9月,通过公证处公证,张女士与李先生签订《借款合同》,张女士从李先生处借款200万元。同日,张女士与李先生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张女士将某房屋抵押给李先生,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另查,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张女士明确否认某房屋为夫妻共有房屋。2014年11月,王先生起诉本案。
法院认为,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某房屋系王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张女士向李先生借款200万元并将房屋抵押登记给李先生均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而且自张女士与李先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至王先生起诉本案,时间间隔2个多月,应视为王先生对张女士与李先生之间的《借款抵押合同》提出了异议。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另,考虑到张女士将房屋抵押给李先生时陈述房屋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法院判决由张女士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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