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间一元转让四冠淘宝店 法院认定转让协议有效

14.05.2015  14:44
  仅一元钱转让经营多年的淘宝店铺,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马先生在恋爱期间以一元价格将其名下淘宝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蔡女士。不料,二人分手后马先生更改了店铺密码,蔡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马先生交付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的密码,近日,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蔡女士的诉讼请求。

  蔡女士与马先生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马先生在淘宝网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成立淘宝店铺“某某小屋”,该店铺由二人共同经营。后蔡女士与马先生签订《淘宝店转让合同》,马先生以一元价格将其淘宝旺旺账号“某某小屋”及其支付宝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蔡女士。合同签订当日,马先生将淘宝账号及支付宝账号的密码交付蔡女士。之后蔡女士用上述账号开展了业务经营。同年年底,双方分手,并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割:两辆车、家庭所有债务、银条等归马先生;其他尽归蔡女士所有;从此之后两人财务分清,再无任何经济瓜葛,再无任何往来。

  2013年3月,马先生将本案所涉淘宝网店的密码及支付宝账号密码进行更改,导致蔡女士无法对该店铺进行实际经营。蔡女士认为马先生修改密码的行为构成违约,于是将马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马先生交付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的密码。

  马先生反诉称由于当时蔡女士与其前男友联系密切,为了挽回蔡女士的感情,才在蔡女士口头承诺断绝与其前男友关系的前提下答应蔡女士转让一事,在一元转让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了转让合同。但在合同签订后,蔡女士不但未依约断绝与其前男友的关系,也迟迟不支付转让对价,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并断绝了与马先生的一切联系。因此马先生请求撤销双方的转让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淘宝网的相关规则,淘宝网店只能由实名认证的店主经营,不可买卖、出租、赠与他人,一个身份信息只能在淘宝网上开办一个店铺,由于该网店是双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后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签署的转让合同实际上属于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不违反淘宝网的网店实名和店铺不得转让的有关规则。综合双方当事人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配,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一元价格并未显失公平,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考虑到一元转让款支付的方便性及双方签署协议的内容,一审法院确认蔡女士已实际支付转让款;而马先生在向蔡女士交付淘宝网账号密码及支付宝密码后又擅自更改密码,构成违约。因此判令马先生七日内向蔡女士交付淘宝网账号“某某小屋”的密码及支付宝密码。

  马先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本案所涉合同违反了淘宝网相关规则及我国法律规定,该标的物不得买卖、出租或赠与,马先生无处分权,该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关于双方所签《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正确。马先生上诉主张《转让合同》是附条件的,蔡女士违反承诺,请求撤销《转让合同》,对此,一中院认为:从《转让合同》内容并未明确该合同是附条件的,且有蔡女士签字的承诺书未写时间,不能证明与《转让合同》相关联,2012年10月26日双方所签《协议》明确对两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应认定是双方分手前对财产、债务的最终约定,故双方之间的经济问题应以此协议约定为准,现马先生的上诉主张与双方所签《协议》相悖。

  同时,《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且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淘宝网及支付宝的服务协议只是商家的规定,可以要求各淘宝商户按照该规定进行网络交易,但不能以此认定合同的效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马先生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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