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法官全方位解读民间借贷“新规”“六大变化”

07.09.2015  16:02
  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多个问题的裁判尺度。今天上午,在北京一中院的新闻发布厅里,负责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民三庭法官们,详细解读了这一解释带来的“六大变化”,通过几个典型案例的新旧法适用对比,为公众参与此类诉讼作出了有益提示。

  通报会开始之前,一中院宣判了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审结的第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就涉及到利息保护标准的范围问题。在这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借款月息为2%,而债务人主张利息约定过高。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月息2%的诉讼请求。

  通报会伊始,北京一中院民三庭庭长钱俊清首先介绍了该院近年来审理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北京一中院负责审理商事案件的民三庭从2011年7月起,开始审理该院辖区法院上诉的民间借贷二审案件以及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一审案件。截止到今年8月份,该院民三庭已经审理相关案件1055件,占该庭室所有案件的30%左右,涉案金额达7个多亿。以该院受理的海淀法院上诉案件为例,2012年相关案件数量为86件,2013年为112件,2014年为128件,2015年截止到8月底,已经达到96件,案件数量一直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

  通过梳理和总结新的司法解释,北京一中院法官认为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高利转贷情形下的合同效力、保证人身份的判断、非典型性担保合同审理思路、利息保护标准的范围以及民间借贷行为涉及刑事犯罪这六个方面的“变化”值得关注。

  在具体的解读中,钱庭长提到了今天宣判的民间借贷案件。事实上,新司法解释将利息的保护标准由原来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变成了固定利率,明确了未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为司法保护区,超过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区,24%至36%之间的是自然债务区。另外,按照新的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今天的案件即便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月息2%也就是年息24%的约定也属于司法保护的范围。

  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了解“新规定”,结合司法解释带来的审理思路的变化,民三庭筛选出了五个民间借贷典型案例,通过案例的形式展示法院对事实问题的认定方法以及对法律问题的理解思路,也对社会公众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民三庭副庭长邹明宇法官介绍一起“非典型性担保合同”案件认为,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种特殊形式的担保,通常我们称之为“让与担保”。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让与担保的性质和效力等问题各地法院的意见和做法不一。此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对此种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对此,邹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如果双方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同时签订了买卖合同,为避免双方日后对合同性质产生争议,可在借款合同中对买卖合同作为担保进行明确约定,或者对买卖合同的签订目的作出说明;出借方在进行诉讼时,也应当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以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另外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以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等方式,得以清偿债务。就拍卖所得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债务人有权主张返还。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情况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实践中的许多问题需要更加明确地规定。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今后法官对该类案件的把握和人们对于该类合同的订立都提供了明确的思路和标准,为民间融资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乃至整个社会诚信意识的培养提供了有益的支持。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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