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七天化解民营企业千万产权纠纷
26.03.2019 00:0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6年,浙江某建设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楼某三方共同签署《投资协议》,约定浙江某建设公司出资1600万元受让楼某在北京某科技公司的47.5%股权。鉴于该转让系溢价转让,北京某科技公司需将5套房产过户到浙江某建设公司名下。合同还对投资利益保证,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来双方在履行中产生争议,浙江某建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投资协议》,返还投资款160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600余万元。一审判决《投资协议》解除,北京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楼某返还投资款1600万元及利息。北京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楼某不服提起上诉。
民三庭承办法官刘婷在认真查阅本案卷宗后发现,本案实质上是因公司控制权争夺产生的纠纷,除了涉及协议效力认定、投资款返还、房屋过户等问题,还涉及到公司证照返还,相关企业注销清算等一系列连环问题,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凝聚各方共识,形成一揽子解决方案,避免连环诉讼,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在开庭询问过程中,法官给各方当事人认真分析利弊得失,帮助各方达成初步共识,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及时将案件移转至“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调解室”作进一步调解。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调解室专门委派具有扎实法律功底和丰富商业经营的专家调解员苗谦接手本案。
3月15日,在前期沟通的基础上,三方当事人正式会面,在调解员苗谦的主持下,本着化解矛盾、及时止损、面向未来、合作共赢的态度,成功签署了《调解协议》,并申请本院依法出具调解书。至此,本案通过多元化解机制顺利结案。涉案当事人握着法官和调解员的手感激不已,他说:“对企业来说,我们最在意的是经济与效率。是这次调解,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官、调解员热情的态度和专业的精神,更关键的是免去了我们后续诉讼执行的诉累,节约了时间成本,还在诉讼费上依法得到减免,我们各方都取得了最大公约数,也有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谢谢你们!”
据一中院立案庭张寒松副庭长介绍,近期还有多起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商事案件正在陆续移送到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调解室、北京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等多元纠纷化解机构。借助社会力量调解参与矛盾化解从诉讼前延伸到诉讼中,这是北京一中院立足审判职能,创新司法保护,不断探索矛盾纠纷的全流程化解的又一新的探索。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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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3.20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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