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撞上枯树 致身体骨折诉赔偿

13.04.2015  19:55
  原告小李骑电动车不慎与倾倒在非机动车道路上的枯树相撞,致身体骨折。原告称该枯树归某村委会所有,属所在区公路分局养护,于是原告将村委会和公路分局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目前,顺义法院已正式受理该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小李诉称:2014年9月8日凌晨3点左右,原告骑电动车行驶至顺义区左堤路奥林匹克公园东侧时,撞上一棵枯树,造成其左枕骨骨折等伤害。事发时,枯树倾倒在公共道路上。经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造成原告受伤的枯树归被告某村委会所有,涉诉道路属于顺义公路分局负责养护。原告认为该公路分局对事发路段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的义务,起诉要求二被告某村委会和顺义公路分局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27843.59元。

  被告某村委会辩称:这树是村里的,但该村没有权利砍伐树木。这块土地该村于2008年卖给奥林匹克水上公园,应该归水上公园管。当时发生的事情村委会也不清楚,过了很长时间有人起诉村委会才知道此事。

  被告顺义公路分局辩称:原告凌晨三点上路,巡查也不可能夜间进行。原告骑的电动车未上牌照,依法不能上路行驶,应自行承担违法上路的行驶后果。枯树所有人是该村委会,应该由所有人承担树木管理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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