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严重超载率高达 66.67% 驾驶员犯危险驾驶罪领刑
31.05.2016 22:4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案情回顾:
据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是北京市房山区某学校驾驶员。2016年4月26日6时50分许,被告人魏某驾驶某大型普通客车载乘39名学生,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某大街北关路口时,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民警查获。
魏某驾驶的客车的额定乘员是24人,经查,该车实际载客40人,超过额定乘员的66.67%,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检察机关认为,魏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庭审中,魏某对检察院所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释法: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危险驾驶罪已不再局限于醉驾以及追逐竞驶,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载的也在此列。本案中,魏某驾驶的车辆为校车,所载人数超过额定乘员的66.67%,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故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要件,结合主观方面等因素,法院判定其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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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2016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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