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检察院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10.07.2015  13:33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发挥检察机关在国家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规范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石景山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本院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明确宣讲团的工作内容和组织机构。《办法》规定宣讲团的主要工作为开展以廉政宣传教育、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授课活动。由检察长担任团长,由主管侦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副检察长担任副团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为宣讲团成员。明确由职务犯罪预防处对宣讲工作进行归口管理,负责宣讲工作的联系协调、组织安排、管理评估和调查研究工作。

    二是明确宣讲团工作的日常管理。《办法》规定了七种应当开展宣讲工作的情形,要求预防处接到宣讲需求后填写审批表,由宣讲团领导指派授课人。授课人可向预防处调取宣讲资料,授课前3日将讲课稿、多媒体课件报送预防处审查,宣讲后3日内将宣讲工作情况及照片、视频资料向预防处报备,由预防处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宣讲资料库,对材料进行统一归档。

    三是明确宣讲团工作的效果评估和工作纪律。《办法》规定宣讲工作要建立评估和反馈机制。在宣讲前向不少于听课人数30%的宣讲对象发放《宣讲工作效果调查评估表》;宣讲后对评估表及时进行回收和统计,并将评估结果形成文字材料反馈至宣讲人;全院整体宣讲情况由预防处每季度、每年形成汇报材料报送团长。同时,《办法》明确宣讲团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检察机关的各项纪律规定,严禁私自接受邀请或以个人名义对外讲授廉政法制课,不得引用涉密、未公开及未经证实的材料和数据,不得涉及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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