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 护航成长

07.06.2017  10:41
  “六一”儿童节到了,保护未成年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携手关心关爱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人民法院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方针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用法律护航成长,用法律培育祖国的未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始终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始终,对近年来受理的未成年人盗窃、运输毒品等几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希望能最大限度的预防此类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让孩子们都有一个快乐幸福的童年。

           花季少年无证偷开车 致使同龄人无辜送命

  一名司机来物流公司基地提货,为了节省时间,他将车停在仓库门口,车熄火后未拔车钥匙就赶去装货。此时该公司员工,17岁的宋某刚好从这里路过,当他经过这辆停放在车库门前的金杯牌货车时,不自觉的往车里看了一眼,他发现,车上虽然没有人而且已经熄火,但是车钥匙没有拔下来。尽管宋某自知没有驾驶执照,但还是很想体验一把“飙车瘾”,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打开车门进入驾驶室,学起影视剧中的场景,点火,挂档,猛踩油门。结果货车瞬间前窜,一头撞上了车库门前另一辆货车的尾部,将当时正在该车尾部卸货的17岁蔡某撞倒,蔡某被卡在两车中间,巨大的外力作用于腹部及腰背部,造成蔡某肝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慌张的宋某仓皇逃离现场后被抓获。

  法院审理:

  被告人宋某忽视驾驶安全,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无证驾驶机动车,撞伤他人并致其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法庭教育后,宋某表示愿意痛改前非,悔过自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提示:

  交通安全不仅关系到自己,也关系到他人。未成年人大多好奇心强、易冲动,具有很强猎奇心理、冒险精神,但未成年人不成熟,自控能力、心理承受力与应变能力较差,又无专业技术在身,不懂交通法律法规,如驾车上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道路安全和行车安全教育,避免悲剧发生。

         为一时之快实施扒窃 勿让青春为贪念买单

  17岁的邹某性格开朗,为人热情,无不良行为,但在升入初一后经常逃课外出,无心学习,后来辍学。一天,邹某乘坐列车回老家,凌晨时分,他途径列车包房时,发现一名熟睡旅客的下铺放有一个挎包,邹某见财起意,将挎包轻轻拉开,发现里面有人民币现金1万元,窃喜的邹某迅速将钱盗走,随后被民警查获。

  17岁的朱某从小与父母、哥哥在农村生活,小学三年级辍学后在家务农,后来到北京打工。没有手机的朱某,很想买一部,但是挣钱太少,一直舍不得买。一天下午,他在北京西站买了火车票准备回家,当他在北广场东侧候车时,发现一名旅客在公用电话亭处熟睡,对手机的渴望使他萌生了盗窃的念头。他悄悄走至该旅客身旁并坐下,用左手小心翼翼的掏出该旅客随身携带的一部黑色手机,得手后,朱某迅速离开现场,很快被值班民警抓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40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其行为侵犯了私人财产的所有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经法庭教育后,邹某表示愿悔过自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经法庭教育后,朱某表示愿悔过自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法官提示:

  两名实施盗窃的被告人均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且都是初犯。剖析他们实施犯罪的原因,都是与不成熟的价值观有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很多青少年早早踏入社会,要引导他们靠自己的勤奋工作赢得美好生活,形成正确的金钱观念,人生的道路很漫长,要将法律知识的学习贯穿于人生道路的始终,用法律来引导自己的行为。

           毒品犯罪害人又害己 切记知法懂法莫犯法

  16岁的段某自初中辍学后,经常混迹于网吧,并在这里结识了一些不良朋友,因法律观念淡薄,接触到了毒品。这天,绰号“长富”的毒贩弄到一块海洛因,他跟游某商议,让游某乘火车将该海洛因带到北京。但游某害怕,没有答应,他让“讲义气”的发小段某替他前去。经“长富”同意后,游某为段某购买了次日前往北京的火车票、一部手机及一张SIM卡,告知段某在火车上每隔三小时给“长富”打一个电话报平安。随后,心存侥幸的段某携带海洛因,乘坐深圳至北京西的列车前往北京,结果在列车上很快被民警查获,当场从其身上起获海洛因105.6克,经检测含量为25.9%。毒品被当场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也被当场收缴。随后,在段某的带领下,公安人员前往深圳将游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被告人游某、段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健康,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游某、段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告人段某被抓获后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游某,有立功表现。经法庭教育后,二被告人表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游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段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法官提示:

  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是对社会危害极大并被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青少年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切记远离毒品,拒绝诱惑。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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